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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厂房买卖合同范本(4篇)

来源:学车网

2024年厂房买卖合同范本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企业注册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所属的号栋厂房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厂房基本情况:

  1、地理位置:

  命名的位置为:

  具体位置为:

  2、厂房占地面积49.6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200平方米,共四层。厂房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的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不相差5%,甲乙双方互不补差价,差额面积超出5%的`由甲乙双方按购买平方单价互补。

  3、甲方保证,本合同所交易的厂房产权清晰,甲方对其享有的完全的物权,有权出售,厂房不存在任何债务及法律纠纷,甲方未使用该厂房进行任何抵押,不存在查封,不存在任何欠缴地价款、房价款或税款的情形。若甲方保证不属实,甲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二、厂房成交价:万圆整(万元)。

  三、付款办法:

  签订本合同后三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贰佰万圆整(200万元),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定金收据,同时将该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证等原件交付予乙方保管。甲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向乙方借用。

  在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后,六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伍佰万元(500万元),余额在甲方协助乙方领取到房产证后六日内付清给甲方,甲方对乙方领取房产证有负责到底的义务。

  四、厂房的交付:甲方收到首付款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并将厂房交付给乙方使用。

  五、其他约定

  1、甲方所拖欠的工程款(包括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土地出让金、建安税费等一切债务均与乙方无关。

  2、甲方必须保证厂房的共有人只限于本合同中甲方列明的二位股东。

  3、甲方按合同签订时的厂房现状交付予乙方,电梯及水电、消防等设施,由乙方自行完善并安装。

  4、厂房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及过户手续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若甲方怠于履行义务而致使过户手续期限延误或者导致过户登记手续无法完成,甲方负违约责任。

  甲方及过户税费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概不负责。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前的房产税由甲方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法律、法规和原因所新增的税费,由买卖双方届时协商解决。

  甲方收到乙方首付款后,双方即开始办理厂房的过户登记手续,包括到国土、房产部门签署相关文件等。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厂房,每推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最长不能推迟60天,否则该厂房以已付款总额成交归乙方所有。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余款。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每推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最长不能推迟60天,否则该合同废止,甲方向乙方退还已付款的50%。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2024年厂房买卖合同范本

  编号:

  甲方(委托人/付款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委托人/收款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委托人”。

  丙方(受托人):

  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交易合同(下称“基础合同”,见附件1),就该基础合同项下资金的支付,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提供“单位共管账户”产品服务,由丙方对基础合同项下的资金支付提供监控服务。【使用说明:此处填空可依据业务实际情况填写为订金、预付款、货款、土地转让款、劳务费、股权收购款、项目资金等。】

  本协议所称“单位共管账户业务”是指丙方作为甲乙双方支付中介,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代为监控基础合同项下的交易资金,在满足本协议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丙方根据本协议将所监控资金支付给乙方,或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

  甲乙丙三方在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条监控资金

  1.1甲方依据本协议存入监控账户内的资金即视为监控资金。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以二者先发生者为准)(下称“监控期间”),对于实际存入监控账户的监控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监控。

  1.2本协议的监控资金为:

  监控资金金额:人民币(大写)(¥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监控资金一次性全额缴存至监控账户。

  第2条监控账户

  2.1委托人一致同意,指定以下甲方在受托人处已开立的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控账户(下称“监控账户”):账户名:,账号:,甲方承诺该账户不开通网银、不开办通兑业务。

  2.2监控账户应采用下述预留银行印鉴,不得使用支付密码印鉴:

  预留银行印鉴由甲方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名章和乙方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组成。

  甲方或乙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印鉴的生效日期以三方书面确认的印签变更生效日期为准。甲方或乙方预留银行印鉴发生变化未办理印鉴变更手续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甲方或乙方挂失预留银行印鉴,应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印鉴的生效日期以三方书面确认的印签挂失生效日期为准。

  2.3监控账户只能用于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监控服务之目的。

  2.4监控账户变更,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丙方根据账户管理制度办理账户变更事项。

  2.5监控账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或本协议终止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起,由甲乙双方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第3条监控服务

  在监控期间,除非受托人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将监控资金支付给乙方,或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银行结算账户,受托人不能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提取、划付监控资金,但受托人依法向有权国家机关提供协助而冻结、扣划监控资金的除外。

  第4条监控资金的支付

  4.1委托人一致同意,满足以下付款条件,受托人可对监控资金进行支付:

  4.1.1甲方申请将监控资金支付给乙方的,应向受托人提供支付凭证,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经受托人审核支付凭证的印鉴与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预留银行印鉴相符后,受托人据此将监控资金支付给乙方。

  4.1.2乙方申请支取监控资金的,应向受托人出具提款申请公函及以下第项单据或证明文件的原件:【使用说明:应完整、准确填写单据种类、名称、单据应记载的当事人、单据出具机关、其他关于单据的相关具体要求。】

  4.1.2.1

  4.1.2.2税单

  4.1.2.3提货单

  4.1.2.4报关单

  4.1.2.5营业执照

  4.1.2.6组织机构代码证

  4.1.2.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1.2.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1.2.9转让协议

  4.1.2.10项目批文

  4.1.2.11其他证明文件:。

  受托人收到上述提款申请、单据或证明文件的,通知甲方取走上述材料,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甲方同意付款的,应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的支付凭证,受托人据此向乙方支付监控资金。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1.3监控资金需退回到甲方原划出款项结算账户的,甲方应提交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的支付凭证及甲乙双方同意退回监控资金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该明确需要退回的资金数额、甲方接收资金的结算账户户名及帐号,以及受托人退回资金需要的其他信息和内容,书面说明应加盖甲乙双方公章。受托人根据支付凭证及书面说明将监控资金退回至上述甲方结算账户。

  4.2如受托人审核后认为甲方和/或乙方提供的任何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或书面说明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或所加盖的预留银行印鉴与本协议第2.2条所述的预留银行印鉴不相符的,受托人有权将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或书面说明等退回。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前,受托人有权拒绝任何支付申请或指令。

  4.3委托人要求支付的金额不得大于监控账户余额,也不得与本协议已明确约定的相应具体支付金额不一致,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任何支付申请或指令。

  第5条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

  5.1委托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5.3委托人向受托人保证,其在本协议项下向受托人提供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支付申请或书面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合法合规的。委托人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保受托人不因此受到任何损害。

  5.4甲方承诺,监控资金的来源合法,其用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

  5.5委托人承诺,基础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监控账户的设立、使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涉及利用监控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5.6委托人承诺不以监控资金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5.7任何委托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违反承诺的委托人承担,如受托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该委托人应负责全额赔偿。

  第6条对受托人的相关约定

  6.1受托人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应有权依赖于委托人向其提供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书面说明等)。除对委托人在相关约定文件上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与本协议第2.2条所述的预留银行印鉴相符予以审核外,受托人仅对委托人向其提供的任何文件在表面上是否符合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查,并且无义务调查该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任何信息是否真实、正确,该等文件是否经合法的授权而制作和发出、或任何文件是否与其原件符合,或任何文件上的任何签字是否真实。受托人对依赖于任何该等文件而行事的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6.2受托人应仅作为资金监控人,除依据本协议履行约定的资金支付监控义务外,其对与其他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合同)的有效性、可行性、合理性、正确性、真实性或合法性等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义务。

  6.3受托人对基础合同的履行以及甲方是否按时将监控资金支付至监控账户,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基础合同的履行及甲方是否按约付款所引发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均应自行解决,如因上述纠纷的解决致使受托人基于任何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被诉或被追加为第三人,对于受托人参加上述司法程序而支出的任何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用等),甲乙双方应向受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4除了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责任外,受托人对监控资金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且受托人不应受到任何与监控资金有关的索赔要求的约束。

  6.5委托人同意对受托人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之资金监控义务而被索赔、进入法律程序或产生任何损失作出全额补偿,除非上述索赔、法律程序或损失是由于受托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

  第7条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7.1委托人协商一致变更基础合同的,委托人应将变更后的基础合同及时提供给受托人。

  7.2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

  7.3发生下述任何情况之一,本协议即终止:

  7.3.1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7.3.2委托人和受托人已经按照约定完全履行本协议。

  7.4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后,受托人应将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或本协议终止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的本协议项下监控资金余额(如有),及时划转到甲方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履行职责,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9条不可抗力

  9.1如任何一方遭受战争、严重火灾、台风、地震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不能按期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并说明不可抗力预计持续的时间和对其履行本协议的影响。

  9.2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间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10条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加以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受托人住所地的人民起诉。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11条其他约定

  11.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1.2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11.3本协议项下交易基于各自利益进行。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交易其他各方构成受托人的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11.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11.5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1:基础合同。

  第12条其他

  12.1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予延期。

  12.2本协议一式五份,委托人各方各执一份,受托人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甲方): 委托人(乙方): 受托人(丙方):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2024年厂房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⑴、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 元;

  ⑵、前,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即 元;

  ⑶、余款乙方向银行贷款支付。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建筑面积结算差价。

  第六条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1、属现售厂房的,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厂房交付乙方使用。

  2、非现房销售的,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厂房交付乙方使用。

  3、甲方承诺与该厂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⑴、于年月日前通水;

  ⑵、于年月日前通电。

  4、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说明

  ⑴外墙、

  ⑵内墙、

  ⑶顶棚、

  ⑷地面、

  ⑸门窗、

  ⑹卫生间、

  ⑺电梯、

  ⑻水、

  ⑼电。

  第七条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况及公司状况的承诺。

  甲方保证销售的厂房及土地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物业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本物业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交易的情况。因甲方隐瞄引起纠纷与损失,一律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在工业厂房交付后日内,将为乙方办理产权证的所有资料递交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2、甲方为乙方办理产权证,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

  ①向甲方工作人员出具委托的授权委托书;

  ②将乙方应承担的税费等提前10日交付给甲方;

  ③签署产权登记机构规定格式的买卖合同;

  ④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等资料;

  ⑤其他协助。

  第九条本厂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十条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

  第十一条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和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服务费为元/平方米月。

  第十二条电费(含分摊的电费),按元/度计收,遇电价上调除外。

  第十三条合同担保

  甲方:

  乙方:

  日期:

2024年厂房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苏州市__区__号的__有限公司自有产权的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该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1,国有出让工业用地面积:__平米,土地证号:苏 国用__第__号。终止日期:__年__月__日。

  2,已建厂房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合计__平米。房产证号:苏房权证 区字第__号。

  3,水电及消防、排污设施、固定装饰装潢,照明设备。

  第二条甲方确保上述标的产权清晰,所有权明确,无权益纠纷,无抵押贷款,本次交易甲方已征得权利共有人及隐性权利人的同意;乙方现场查看过上述标的,对于该标的所处位置、建筑及设施情况、以及交易税费情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标的。

  第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标的整体出让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办理房产土地交易过户手续,交易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一)甲乙双方在中介方的见证下于__年__月__日签定本合同,同时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

  (二)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鉴证手续,甲乙双方根据国土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鉴证手续完成,乙方支付第二笔出让价款人民币万元(大写: 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鉴证手续完成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房屋产权交易手续完成后,乙方支付第三笔出让价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四)上述全部交易手续完成一周内,双方办理标的移交手续。甲方结清该标的移交之前所产生的所有水电汽及其他费用后,将上述标的移交给乙方,乙方支付余款人民币万元(大写: 万元人民币)给甲方。自移交一日起该厂房土地的租赁权移交乙方,租金由乙方收取。

  第四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后,除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外,上述标的权利转移日期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该标的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双方承诺,对于办理过户手续积极给予协助。由于任何一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_______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之日起的30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标的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 乙方书面催告甲方之日起的30日内,甲方仍未交付上述标的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本合同签定后,若甲乙任何一方以任何理由反悔的,或因违约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需向对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同时承担双方全部中介费用。

  第 本次交易过户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中介方协助。所需材料由甲乙双方提供,办理过户过程中需要交纳的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本次交易甲方需支付中介费 万元,乙方支付中介费万元。本合同签订当日,甲乙双方各支付50%中介费;房屋产权交易手续完成后,甲乙双方移交标的当日,各支付余下的50%中介费。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依法向人民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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