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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十五天有效期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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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十五天有效期怎么算??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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