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2、提醒: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的,税务机关将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