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和机关的正常活动。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该法第26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此项规定,对于惩治间谍犯罪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犯罪,维护,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间谍犯罪是一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又具有十分隐密的特点。打击和防范间谍行为是机关的专门职能,同时,维护,人人有责,同间谍犯罪的斗争,需要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支持与配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的行为,严重地妨碍了机关打击间谍犯罪的职能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为了适应新时期加强工作,加大打击间谍犯罪力度的需要,本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第1规定,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因此,向机关如实提供有关危害的情况和有关证据,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没有履行这一特定的义务。本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
所谓拒绝提供,是指机关在调查间谍犯罪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不肯告诉或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证据。既可以明确表示不予提供或不知道,亦可以是虽未明确表示不予提供,但对所知道的情况、证据采取躲避、推诿、装糊涂、东拉西扯等方法拒绝提供,使得机关无法了解到有关的情况及证据。如果机关没有向其调查取证,就谈不上所谓拒绝,即使其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或者掌握了
以上就是对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如何认定的解释,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