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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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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是指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抽回属于自己的资本,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说白了就是“散伙”、不干了。
由于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在有限合伙中,合伙人包含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所以退伙也要视合伙人性质而区别讨论。
(一) 普通合伙人退伙
(1)当然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第一款,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强制执行。
(2)除名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退伙的情形。
(3)约定合伙期限的自愿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了退伙事由的出现。
2、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残疾、精神障碍等)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
(4)未约定合伙期限的自愿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3)、(4)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可见退伙还是要按照法定程序来,“好聚好散”,免得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二)有限合伙人退伙
(1)当然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有限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强制执行。
(2)依约定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合伙协议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故有限合伙人可依约定退伙。
【注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退伙了并不是退个一干二净,退伙前的合伙债务还是免不了要承担的,所以建议退伙前要弄清楚合伙企业债务,做到心中有数,方能“全身而退”。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了退伙事由的出现。
2、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残疾、精神障碍等)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3)、(4)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可见退伙还是要按照法定程序来,“好聚好散”,免得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第四十第一款,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强制执行。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退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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