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是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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