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调整配备建议。根据班子建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提出调整配备的初步意见,填写《请示报告卡》,报部领导审定。2、制定工作方案。按照部领导批示精神,制定详细、周密的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材料和表格。3、进行民主推荐。按《干部任用条例》和工作方案的规定,开展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工作。4、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结合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填写《请示呈报卡》,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报部务会议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5、组织考察。抽调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考察组,赴工作地开展考察工作。6、提出任免建议。根据考察情况,结合班子建设的实际,填写《请示呈报卡》,提出有关人选的任免建议。经分管副、审定后,提交部务会议集体讨论。7、讨论决定。根据部务会议讨论精神,填写《请示呈报卡》。提请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需召开全委会表决的任免事项,准备召开全委会或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进行表决。由或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及时向组织部报送有关任免材料。8、谈话、宣布、发文、接转工作关系。及时向干部监督科提供需公示任职人选的有关情况。起草谈话名单等材料,进行干部任免谈话的有关工作。根据部领导批转的干部监督科的公示结果,起草任免文件,报部领导签发。需由领导或部领导进行宣布的,准备宣布时的讲话等有关文字材料,配合领导搞好宣布工作。需要转接工作关系的,及时办理工作关系的转接。注意做好有关任免文件和转接工作关系的收发登记。9、履行法律程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政协章程等规定,督促有关县(市、区)及时履行有关程序,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参加有选举任务的县(市、区)的人代会、政协会,做好指导工作,并有关选举情况或表决结果,及时报部领导及领导。10、材料归档。对干部任免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及时进行整理和完善。应移交干部档案室的及时移交,应归入文书档案的及时归卷。有关重要资料,全部进行电脑存储并备份。
一、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3、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二、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2、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3、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4、转任、挂职锻炼的;
5、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法律依据:《任免行政人员办法》
第二条 任免下列行政人员:
(一)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助理,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秘书厅主任、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副、行长、副行长、社长、副社长、主任、副主任,委员,参事;
(二)各部副和助理,各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各部门的、副、、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参事室主任、副主任、设计院院长、副院长、研究所所长、副所长,各部门所属局的总工程师,海关总署署长、副署长;
(三)各省、各自治区、各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副、、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参事室主任、副主任;
(四)各专员公署专员;
(五)驻外代办,驻外使馆参赞、武官和驻外总领事;
(六)重要的国营企业和重要的公私合营企业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场长、副场长、、副,总工程师;
(七)高等学校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
(八)直属的重要医院院长、副院长;
(九)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三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任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以外,可以由各部、各委员会自行拟订任免办法,报批准后施行。
秘书厅和各直属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以外,另行规定。
第四条 任免的行政人员,必须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通过。经任命的行政人员,都发给任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