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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一方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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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常会看到,夫妻双方闹离婚,谁也不妥协,最后到诉讼。很多时候双方争议的无非是哪方存在过错,孩子抚养权归谁,财产如何分配。

在财产分配问题争执不下的时候,一部分人会选择把双方争议的财产留给孩子,这样双方都能接受。

在离婚协议里,双方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给子女,通常不会立即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方面是孩子年纪较小,另一方面是存在一些现实因素,例如贷款尚未还清,当地购房等等,就会约定贷款还清后过户或者孩子成年后过户。因此,就给一方签订协议后反悔留有余地。

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把房产赠与给孩子,在没有办理过户之前一方反悔可以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成为一方反悔的依据吗?

是不能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对方双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离婚协议的前提是解除婚姻关系,与身份关系有关。在裁判规则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赠与的约定,在婚姻关系因该离婚协议而解除的情况下,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并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协议的,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审理后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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