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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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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烟草证办理对两店间距是有要求的,需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烟草证办理对两店间距是有要求的,需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混改企业除外);(3)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5)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提出申请的;(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7)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农药、油漆(涂料)、化肥等对人体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商品的场所等;(8)经营场所在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和中小学内部的;(9)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10)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11)不符合参考国标 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制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所规定的七种烟草零售业态标准。【法律依据】:《苏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遵循“依法准入、公开公正、合理规划、控烟履约”的原则,并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二)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同一经营地址只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或数量要求:(一)沿街(路)门店两个零售点的可行间距应在50米以上。设有隔离栏、绿化带或宽10米以上(不含人行道)的道路,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二)连锁经营企业直营门店,其经营场所与现有卷烟零售点可行间距应在以上;(三)在中、小学校附近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零售点应离校门100米以上;(四)实行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设置卷烟零售点不超过5个;(五)集贸市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包括但不限于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消费品市场,以及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六)车站、码头、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服务区域内设置零售点的,单侧设置不超过3个;(七)大中型娱乐休闲场所、综合性酒店、监狱、看守所、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的特定人群消费的,原则上只设置1个零售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烟草证办理对两店间距是有要求的,需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要具备合理布局指的是所售卖烟草店铺布局要符合烟草管理部门的规定。生产企业是烟草的生产,不直接参与烟草的零售,所以不需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烟草证办理对两店间距是有要求的,需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烟草证办理对两店间距是有要求的,需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2种观点: 2021烟草证新政策距离规定:1、两家烟草证店距离30米至100米需要以上。根据各地情况规定略有不同,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2、在学校附近,要求烟草证申请新店距离学校大于100米至150米以上。3、在副食品、小百货等综合批发市场内,需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每一市场内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新设零售点前后左右与已设零售点的距离均应不少于三十米;4、申请人持有当地法定部门出具的残疾、下岗失业、特困等合法证明以及列入百镇连锁超市千村放心店工程建设的连锁直营门店和放心店的,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并可放宽间距限制条件,但新设零售点前后左右与已设零售点的距离均应不少于十五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种观点: 《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规定了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基本条件、选择原则等,旨在保障公共健康和公共安全。《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于2015年颁布实施,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条件;2.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该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尽量远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3.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选择应该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擅自设置或增加,不得设置在居民楼的一至三层、工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内。此外,《规定》还要求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监管和管理,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目的是什么?该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保障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通过按照科学原则进行选址和规划,使零售点集中在人口密度较低、影响较小的地区,减少二手烟的危害和青少年吸烟率的增加,保护公民健康。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共健康和公共安全。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应该对该规定进行认真遵守和执行,以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规范运营,保障公民权益。【法律依据】:《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条件。

第1种观点: 网上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方法如下:1、点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进入相应的零售许可证办理界面;2、选择“延续”办理业务,打开在线办理页面;3、进行法人用户注册;4、登录成功后,直接进入延续申报信息页,基本信息页,可选择本人办理或者代为办理,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信息页面;5、如实填写申报信息,点击选择许可证号的搜索按钮,弹出选择许可证页面,输入许可证号、对应的证件号码;6、上传申请材料完毕后,点击“提交申请”。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如下: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2种观点: 1、通过一定的途径向药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可以网上申请,也可以现场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时,按照要求领取相应的资料表格,并将这些资料填写好,然后统一上交。2、现场核查。决定受理你提出的申请后,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会派员上门实地核查你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进行现场核查。3、资料审核。通过现场核查后,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会对你提交的纸质资料进行初审,主要是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4、资格审批。通过资料初审后,烟草专卖局的审批人员会再次进行复审,复审包括资料复审,也包括资格复审,复审通过后,就会发证。法律依据:《烟草专卖法》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2.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4.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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