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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离婚弃房产再反悔能获得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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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离婚后放弃财产一般不可撤销,但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可向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1092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配偶,在离婚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对于发现此类行为的离婚方,可向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45条,失业人员满足规定条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法律分析离婚的时候放弃财产一般不可以反悔处理,如果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拓展延伸离婚后放弃财产是否有法律救济途径?离婚后放弃财产是否有法律救济途径?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时放弃财产通常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然而,如果在离婚后您对放弃财产产生了后悔,是否存在法律救济途径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法规。在某些情况下,您可能能够寻求的干预,以重新分配或恢复被放弃的财产。这通常需要您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来支持您的请求。因此,如果您对放弃财产的决定后悔,建议您咨询一位专业的律师,以了解您所在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可能的救济途径。请记住,法律事务是复杂的,个别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是明智的做法。结语离婚后放弃财产是否有法律救济途径?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放弃财产通常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但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您可以向起诉,请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可在离婚分割时对其少分或不分。如您发现此类行为,可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请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您所在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救济途径。法律事务复杂,个别情况可能有异,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是明智之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时放弃财产后不可以反悔,但如果有胁迫、欺诈情形的,可以反悔,并向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财产协议。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候,不存在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现在反悔是不会得到支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可主动要求放弃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种观点: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起诉要求撤销,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按最高人民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当事人可根据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存在有欺诈和胁迫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韩某(男)与杨某(女)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2002年,韩某辞职下海经商,收入比以前大增,家里经济条件越来越好。但是,由于应酬很多,又经常往外地跑,妻子不在身边,韩某就包养了一个情人。2005年,此事被杨某发现,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同意。韩某自愿将家里全部财产给杨某,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事后,韩某想想觉得不公平,于是向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审理中,韩某认为,离婚的显失公平,应当是无效的;杨某则认为,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最终判决,协议有效,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点评: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当事人请求撤销或变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理由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不包括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本案中,韩某如不能举证证明当初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其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的支持。【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夫妻共有的房产如一方自愿放弃,需签订财产协议或者双方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到一方名下,明确约定单独所有。1、首先住房需要确权,确定产权是你俩的,需要有住房房产证,契税证,以及土地证,住房贷款需要还清,无抵押。2、如果住房登记人是夫妻俩姓名,需要办理去除一方姓名手续,到房管办理。3、然后夫妻俩持有以上住房三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住房协议产权公证,明确住房属于一方所有,然后双方签字按手印,做一份公证,得到公证书,注意保管,就可以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放弃房产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回的,但是对方存在欺诈的、胁迫的、隐藏的、转移的、变卖的、毁损的、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的可以向向人民起诉请求要回该房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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